财务制度
黑龙江工业学院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供稿:财务处 日期:2021/03/03 浏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部门预算,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全部收支预算组成。部门预算是反映一个部门全部收支状况的预算。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的各部门(包括各学院、处、室,下同)其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党委会及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条 学校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法律责任,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控制;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定期向分管副校长、校长、党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八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搞赤字预算。
第九条 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量力而行、分清主次、确保重点、勤俭节约,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预算一经上报,不得串项使用资金。
第十条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及其他一般性支出,基层部门中安排的项目资金要首先满足学院专业建设及各基层部门办公需要,不能将部门经费用于“三公”经费支出及福利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每年9月份财务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各部门在9月底前提供本部门的预算草案。内容包括:
1.“三公”经费支出预算由办公室统一填报;
2.维修维护、大型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预算由各部门将情况报给后勤管理处后,由后勤管理处汇总统一填报;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发展规划处统一填报;
4.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低值易耗品等支出预算由各部门将情况报给资产管理处后,由资产管理处汇总统一填报;
5.各类人员经费(含校内津贴)支出预算由人事处汇总统一填报;
6.教师讲课费由各部门将情况报给教务处后,由教务处汇总统一填报;
7.外籍教师人员工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填报;
8.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填报本部门收入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各部门须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将部门预算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参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下一年度学校预算草案,经主管校长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在校长领导下,财务处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十四条 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经党委会及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必须对预算指标周密计划,依据年度批复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各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第一时间从财政请款,安排下月支出,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同意后,上报上级预算部门批复后方可调整。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对各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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