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黑龙江工业学院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供稿:发展规划处 日期:2020/11/28 浏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强学校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及时、准确反映学校的综合面貌,使统计数据成为学校决策研究的重要保障,为学校发展战略制定提供重要信息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教育统计工作制度如下:
1.教育统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学校根据教育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数据汇总机构,并负责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统计任务。
3.教育统计人员应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4.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5.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部门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6.发展规划处应根据统计资料,对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7.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8.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9.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10.学校和各部门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1.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12.学校和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13.学校和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强令、授意本部门、本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3)项、第(4)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14.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3)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4)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5)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6)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7) 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15.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16.本制度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教育统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学校根据教育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数据汇总机构,并负责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统计任务。
3.教育统计人员应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4.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5.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部门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6.发展规划处应根据统计资料,对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7.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8.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9.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10.学校和各部门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1.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12.学校和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13.学校和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强令、授意本部门、本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3)项、第(4)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14.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3)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4)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5)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6)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7) 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15.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16.本制度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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